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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中国经济时报 2024-05-07 12:01:13 38710℃

核心观点

构建一个稳健、活跃、多元且具有竞争力的民营经济新发展格局,需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各种关系和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调控和引导。切实做大做优做强民营经济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认识“三个没有变”,厘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几对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学人新论

刘权 梅国海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切实做大做优做强民营经济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认识“三个没有变”,厘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几对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亲”与“清”的联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讨“亲”与“清”的政商辩证统一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避免“亲”“清”对立、舍“亲”保“清”的认识误区,不仅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打造诚信和清廉的营商环境,更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要防止“亲”而不“清”。“清”是政企必须坚守的廉洁底线,是防止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确保政府公信力的保障。同时,还要“亲而有度”,即规则的透明、执行的公正及权责的明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这是“清”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要避免“清”而不“亲”。这要求政府要有担当精神,“清”而有温度,即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实地感受企业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政府要充分发挥在联系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互动机制,如建立“政企圆桌会议”,完善政企交流渠道,让企业家广泛参与涉企政策并建言献策,打破信息壁垒,增进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亲”与“清”的联动要掌握合适的度,政府要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和交往,不怀任何杂念;民营企业家要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合理的诉求,摒弃寻租念头。秉承“同在屋檐下、亲清共成长”的理念,形成“信任、协同、服务、引导、有序”的新型政企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双重目标。

“抓”与“放”的承接

在民营经济的监管体系中,“抓”与“放”的关系尤为关键。这不仅要求“抓”政企联动和管理中的“违规者”,创造“放”的良好生态,同时还凸显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经营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首先,从“抓”的方面看,一方面是抓政治方向、守法经营、服务意识等,另一方面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中观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微观的调节。这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建设,更在于推动政策落实和加强对腐败的防范和治理,从而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其次,“放”的含义则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开放宽松的发展环境。具体来说,“放”不是无序地放任,而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透明公开地“放”。坚持“放水养鱼”,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程序、减少审批和检查频次、放宽金融管理、推动税费改革等举措减轻企业负担,尊重知识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精心培育包容性的经济生态环境,营造鼓励创新精神和包容失败的文化氛围,激发市场活力,崇尚创新创业的正能量。

“抓”与“放”的艺术在于找到最佳平衡点。通过“组合拳”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政府不仅能够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更能为民营经济提供肥沃的土壤和广阔的天地,促进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健康成长,让企业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迸

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统”与“分”的兼顾

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统”与“分”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一种深刻的哲学思维。从整体角度看,“统”代表的是国家统一民营经济发展规范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指引,对市场信心、金融改革、实体经济、金融风险、市场法治、对外开放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这种顶层设计能够确保经济发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从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连贯性。

而“分”的逻辑,则是在认识到民营经济内在多元性的基础上,强调对其个性化特点的尊重和充分利用,鼓励创新和多样性。在政策实施时,不仅要考虑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要关注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性,发展特色民营经济,保护和激发其内生动力。这种差异化的发展策略是在不断学习其他地区、不同行业优秀的办企理念、管理结构等机制和方法,与本地企业进行有机整合。进而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更多的创新潜能。

从深层次来看,“统”与“分”的辩证统一,是正确处理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既要制定统一的规则,设立公平的竞争平台,也要为不同的市场主体提供展示个性和特色的发展空间,鼓励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使民营经济在“统”与“分”的兼顾中实现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

“固”与“变”的转换

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理解和把握“固”与“变”的辩证统一关系至关重要。“固”表现为国家对民营经济政策的长期性和一致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安全感和未来预期的可靠性,构建了前后一致、言行一致的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对自身的发展规划有信心、可持续。

而“变”一方面体现为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民营企业的成长本身就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根据其所处的阶段和地位,国家通过制定灵活多样的政策,以适应并引领同一时期不同环境和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变化,把握发展的新机遇,解决前进中的新问题。这种灵活应变促发展的眼光能让民营企业在变革中看到机会,在变化中充满信心。另一方面体现为企业自身的变革和发展,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动向、未来趋势等方面做到与时俱进,培养创新精神,做到科学预判、合理规划、主动求变,企业自身的“变”是促进自身稳步发展的根本因素。

从更深层次上看,“固”与“变”的转换实际上是一个寻求动态平衡的过程。这要求政府和企业在稳定性和变革性之间找到平衡,政府要给予企业政策和法治保障,给市场主体以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企业自身也要进行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在此过程中,政府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决策机制的科学和民主,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声音,了解其需求和挑战,保证“固”与“变”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的有机融合和相辅相成。

“公”与“民”的平等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要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参与者,理应受到平等对待。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任何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区别对待的观点和做法都不符合我国改革发展的要求。这一平等对待原则要求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首先,政策制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清理在用地、融资、参与公共建设等方面妨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获取资源、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次,应强化法治保障,构建客观、公正的融资和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享受参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红利。再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资金保障、技术实力、机构健全和民营企业在可控性、灵活性、敏感性方面的比较优势,科学规划布局,形成互补互助、取长补短的良好经济局面。

在现实中处理“公”与“民”的平等关系,要求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社会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如今,“万企帮万村”行动已成为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响应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赴海外投资建厂、承包项目。这既满足了国家战略需要,又兼顾到民营经济的个性需求和发展权益,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和谐统一与共同繁荣。

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不是孤立、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综合和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政策环境、市场机制、企业内部管理、法治保障等多方面的协调统一。构建一个稳健、活跃、多元且具有竞争力的民营经济新发展格局,需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各种关系和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调控和引导。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化理论认识,国家要从全局的高度、战略的维度、产业的深度、政策的力度赋能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则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做到守法经营、服务社会,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刘权系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梅国海系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常务副院长)

审核: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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